第五条

有效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推进、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智能制造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网信、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