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本市依法保护智能制造相关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智能制造领域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能力。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