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智能制造供需对接活动,推动智能制造装备制造商、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等与需求企业进行对接,促进自主可控的装备、软件、系统集成示范应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