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智能制造供需对接活动,推动智能制造装备制造商、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等与需求企业进行对接,促进自主可控的装备、软件、系统集成示范应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