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智能制造领域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完善人才评价机制,畅通企业高层次人才职称申报渠道,设立人才档案专库,为智能制造领域企业家和创业人才的人事档案接转、存放和使用提供服务,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生态。

支持承担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创新人才集聚的智能制造领域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建设人才公寓。

支持用人单位引进领军人才,并在领军人才的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