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本市统筹使用智能制造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以智能制造产业链、创新链的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为导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一)制造业创新载体、智能制造企业技术中心研发能力提升;

(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集成应用、首版次工业软件示范应用;

(三)工业母机、机器人等智能制造装备发展;

(四)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培育;

(五)智能车间、智能工厂等新模式应用与试点示范;

(六)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

(七)领航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企业培育;

(八)工业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工业数据中心等新型智能基础设施建设应用;

(九)本市支持的智能制造领域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