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本市鼓励举办智能制造领域展览、赛事、论坛等活动,搭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智能制造交流合作平台,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在智能制造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育等方面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增强智能制造的资源集聚和辐射能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