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拓展智能制造行业应用,引导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集成电路、车联网、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绿色石化、航空航天等产业和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推广应用智能制造新技术、新装备和新模式,推进智能化升级。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