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第三章 智能制造应用第二十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拓展智能制造行业应用,引导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集成电路、车联网、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绿色石化、航空航天等产业和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推广应用智能制造新技术、新装备和新模式,推进智能化升级。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