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支持智能制造企业打通研发、采购、生产、物流、服务等环节,推动上下游企业业务链条贯通,提升产业链供应链一体化管控能力。

支持智能制造应用水平高、核心竞争优势突出、资源配置能力强的企业建设供应链协同平台,打造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可信交互、生产深度协同、资源柔性配置的供应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