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第三章 智能制造应用第十八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智能制造领域强化领航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企业等优质企业的培育。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升级,提升设计能力,增强专业优势,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