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智能制造领域强化领航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企业等优质企业的培育。

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升级,提升设计能力,增强专业优势,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