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力度,推进新兴技术与制造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支持建设智能场景、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提升企业生产和管理智能化水平。

推动企业在制造环节深度应用数字孪生、人工智能、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探索形成智能场景。

鼓励企业开展工艺改进和革新,推动设备联网和生产环节数字化连接,打造智能车间,实现生产数据贯通化、制造柔性化和管理智能化。

引导企业创新应用大规模定制、智能运维服务等智能制造新模式,强化精益生产,推动跨业务活动的数据共享和深度挖掘,实现对核心业务的精准预测、管理优化和自主决策,建设智能工厂。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