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专项规划,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其他各类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