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专项规划,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其他各类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