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维护乡村人居环境,有权对危害乡村人居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