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参与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对乡村人居环境治理进行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