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