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