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民主体、社会参与、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的原则。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