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促进条例/第五章 生活污水和粪污治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畜禽禁养区域。对禁养区内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关闭或者搬迁。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