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促进条例/第五章 生活污水和粪污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人口密度、流量或者公共场所等特定区域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厕所。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