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垃圾治理第二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建筑装修垃圾、有毒有害垃圾集中回收点,实行集中管理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