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垃圾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村庄清扫保洁制度,加强村庄环境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