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村容村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绿化建设,美化自然风光与田园景观。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