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村容村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村容村貌建设、农房建设与维修应当突出乡土文化和地域特色,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