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村容村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主干道路应当配套建设排水、排污沟渠、各类管网和路灯等设施,并做好道路两侧的路肩美化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道路的养护工作。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