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对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并查处涉及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