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对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并查处涉及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