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一)村民自觉清理并保持自家庭院、门前屋后及周边街巷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二)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处理和综合利用的行为规范;

(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古树名木的行为规范;

(四)爱护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的行为规范;

(五)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需要纳入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