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