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