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 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