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