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或者保 护措施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并根据古树名木等级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