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章 古树名木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影响文物保护的,古树名木主 管部门应当与文物主管部门协商,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