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古树名木死亡的,由相应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予 以注销。

死亡的古树名木仍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等价值 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 门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予以保留。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