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树 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移植 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进行移植。古树名木的移 植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绿化养护单 位进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