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实际需要,对古树名木设置支撑架、保护栏、避雷装置、防 火标志等必要保护设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古树名木

保护牌,标明编号、中文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 养护责任人、挂牌单位、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和保护设施。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