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章 古树名木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 树皮;(四)距树冠垂直投影五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 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 放烟气;(五)砍伐、转让买卖、擅自移植;(六)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