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章 古树名木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古树名木按照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划定保护范围。特殊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可以由县(市、区)人民 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