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章 古树名木养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认定公布的古树 名木保护经费按每年株均不低于一千元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人 民政府应当对认定公布的一级古树及名木按每年株均一千元给予补助,统筹用于古树名木资源普查、认定、检查、养护、宣传、 培训、科研等费用。古树群的保护经费根据实际需要列入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