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章 古树名木养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 确有困难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 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