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古树名木生长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采取抢救、治理、复壮等保护措施,并记入古树名木图文档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 技术人员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