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章 古树名木养护第二十条有效对古树名木生长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采取抢救、治理、复壮等保护措施,并记入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 技术人员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