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组 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定期检查: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至少每三个月检查一次;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三)三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年检查一次。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