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章 古树名木养护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 当向养护责任人提供养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