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章 古树名木养护第十七条有效养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做好松土、浇水、施肥等日常养护 工作,并防止对古树名木的人为损害;(二)对古树名木进行日常看护和观察,发现病虫害、自然 损害、人为损害等异常情况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 木主管部门报告;(三)接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 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