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 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县(市、区)人民 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