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章 古树名木养护第十六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 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县(市、区)人民 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