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章 古树名木认定第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古树名木资源的日常监测,对发现的古树名木资源情况开展调 查、鉴定,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进行认定和公布。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