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开展一次普查,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建 档,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