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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有权制 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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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