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