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检查巡查制度,负责保护区的安全巡查、卫生保洁;(二)管理和维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三)对污染水源和擅自改变、破坏保护区的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四)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治理;(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