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检查巡查制度,负责保护区的安全巡查、卫生保洁;

(二)管理和维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

(三)对污染水源和擅自改变、破坏保护区的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治理;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