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本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照顾。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本省报考各类中等学校时,按照省人民政府或者市、州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照顾。

对享受照顾的考生,有关部门应当进行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照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