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本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照顾。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本省报考各类中等学校时,按照省人民政府或者市、州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照顾。对享受照顾的考生,有关部门应当进行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照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