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派出国留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派遣归侨、侨眷。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自费学习,在获得前往国家或者地区入境签证前,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学校不得因其申请出境自费学习而强行其办理停薪、停职、免职、辞职、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学、停学等手续;在获得前往国家或者地区入境签证后,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自费出国学习后,允许协议保留公职或者学籍1年。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